中国科学院印发《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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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中科院印发了《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水平提供了制度规范。
科学数据是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大量、系统、高可信度的科学数据。中科院高度重视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经过多个五年计划的持续规划和实施,在多个学科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科学数据,建设了整合多学科领域资源的科学数据库,初步形成了能够支持基础科研活动与科技创新的科学数据云环境,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程度日益提高,在服务科技创新、国家战略、社会应用、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面向科技工作长远发展需求,我院在科学数据开发利用、开放共享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工作还有待加强。
《办法》遵循国家《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以中科院党组对全院网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立足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及现有基础,坚持问题导向,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形成。
《办法》分为八章,共三十二条,对中科院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的总体原则、职责分工、管理要求、保障机制及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重点包括:一是提出科研项目数据汇交要求,将国家财政性经费支持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科学数据纳入项目管理流程,作为项目立项和考核的必要指标。二是加强科研论文关联数据汇交管理,界定了科研人员、院属期刊和院属法人单位等参与主体职责,建立汇交及审核管理机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三是明确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原则和主体责任,对院属法人单位、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野外台站等参与主体分别提出了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规范性要求。四是规划院科学数据中心体系,包括总中心、学科中心、所级中心三类,强化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服务,保障全院科学数据的规范管理与开放共享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中科院发布院层面的科学数据管理政策,是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和《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科技创新质量效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