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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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运营者责任义务、保护部门开展工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认定给予详细说明。
《条例》指出,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袁一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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